- 索 引 號: J3001--0-2023-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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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樂政〔2023〕1號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南樂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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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政〔2023〕1號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南樂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樂政〔2023〕1號
南樂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南樂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
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南樂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已經(jīng)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3年1月6日
南樂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
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和決策行為,健全縣人民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升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jù)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濮陽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決策事項是指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等縣政府集體決策會議審議事項,以及縣政府領導批辦的其他涉法事項。包括規(guī)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會議紀要文稿、政府合同、具體行政決策決定等。
第三條 行政決策事項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提交合法性審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
(二)決策內容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文件規(guī)定;
(三)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四)決策事項承辦部門法制機構、公職律師或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需要專家論證或風險評估的,有關機構或專家做出的專家論證報告或風險評估報告;
(五)需要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眾參與意見及采納情況,利益相關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審核材料應當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定稿后加蓋部門印章報送縣政府。
第四條 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經(jīng)縣政府領導或者縣政府辦公室領導(縣長、副縣長,主任、副主任)簽署批辦意見后,由承辦部門將審核材料轉送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退回承辦部門履行相關程序或者補充相關材料,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善或補送。
第五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fā)事件,或者執(zhí)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以及縣政府有緊急要求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行政決策事項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情況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廣泛征求意見的,審核時間可以相應延長。承辦部門履行程序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時限內。
第六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嚴格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省政策規(guī)定;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是否違反行政決策程序;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七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對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后,應根據(jù)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書面審核意見。對國家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審定。
第八條 行政決策事項未經(jīng)合法性審核或經(jīng)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承辦部門應當根據(jù)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決策事項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承辦部門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向縣政府辦反饋并在提請縣政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jù)。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協(xié)助審核制度,充分發(fā)揮公職律師和外聘法律顧問作用。
第十條 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為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領導,聽取合法性審核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合法性審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制定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具體實施意見,配齊配強審核人員,確保與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完善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監(jiān)督考核,確保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一條 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納入法治南樂(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xiàn)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紀問責。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